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
對維持陸地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平衡
起著決定性作用
保護森林是每個公眾都應盡的義務
在日常生活中
我們應當如何更好地保護森林呢?
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
1984年9月20日
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
首次通過了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
經2019年12月28日
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
重新修訂
本次為您解讀
2019年新修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
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!
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,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批準;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,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。
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,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(yè)生產條件。
【釋義】
本條是關于臨時使用林地應當經林業(yè)主管部門審批和期滿后恢復林業(yè)生產的規(guī)定。
一、臨時使用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批準
臨時使用林地通常需要對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進行清理,不僅損毀植被和林地,甚至造成山體裸露,恢復成本極高。
二、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,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
臨時使用二年期滿后還需要繼續(xù)使用林地的,必須辦理延續(xù)手續(xù)。臨時使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、構筑物和其他設施。
三、臨時使用林地期滿一年內,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(yè)生產條件
按照“誰破壞、誰修復”的原則,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為恢復林業(yè)生產條件的法定義務人,必須對臨時占用林地承擔恢復林業(yè)生產條件的義務。對臨時使用期滿后拒不歸還、未依法恢復林業(yè)生產條件或修建永久性建(構)筑物逾期不拆除的,依法《森林法》第六十九條進行處罰。
來源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釋義》
(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)
編輯:朱映宏
初審:郭文斌
校對:普芮
審核:徐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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